根據《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二條“《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歌舞娛樂場所是指提供伴奏音樂、歌曲點播服務或者提供舞蹈音樂、跳舞場地服務的經營場所遊藝娛樂場所是指通過遊戲遊藝設備提供遊戲遊藝服務的經營場所。其他場所兼營以上娛樂服務的,適用本辦法”。如你所諮詢場所符合上述條件,則應當按照《娛樂場所管理辦法》辦理相關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