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税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製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髮票領購手續。
主管税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根據上述規定,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您的營範圍和規模確定,因此,您是否可換成機打發票請諮詢主管税務機關或税管員。
銷售貨物、修理修配及加工業務應繳納增值税開具國税發票,在您的經營範圍內開具發票。若有不明事宜請您撥打國税熱線12366-1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