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訴法的相關規定,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審批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
證據多,案情重大複雜的
社會影響大的
其他情形。
審判人員在開庭前依法組織的庭前會議中,雙方都可以就審判的相關問題提出異議和意見。
但是庭前會議只聽取程序意見,不解決實體問題。實體問題要在庭審中一併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