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辦理同級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
二、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依法實施法律監督,對本院自偵部門和偵查活動實行內部監督和制約。
三、刑事立案監督。對公安機關立案活動和本院自偵部門的立案工作實施法律監督,發現存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現象,依法通知有關部門立案偵查,對錯誤立案予以糾正。
四、參與調查在偵查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偵查人員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貪贓枉法、刑訊逼供等違法犯罪行為。
五、分析研究批捕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掌握反饋信息。
六、承辦上級院和本院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