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idh適用於殘疾人。
[殘疾人]
根據《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第一條宗旨:釋義為殘疾人即肢體、語言、聽力、精神、智力或多重存在長期缺損的人,這些缺損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或可阻礙殘疾人與健全人一樣在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
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我國總人口數,及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我國殘疾人佔全國總人口的比例和各類殘疾人佔殘疾人總人數的比例,推算2010年末我國殘疾人總人數8502萬人。
ICDIH-2不僅適用於殘疾人,還適用於其他人。ICIDH-2分類系統認為:殘疾性是所有的人類經歷,而不是區別一類人與另一類人的標誌。所有在身體、個體或社會層次上對健康狀態的結果均可用ICIDH-2進行分類。
ICIDH-2按人的屬性/經歷進行分類,同時也按其所處的情境/環境進行分類,分類的單位是身體、個體或社會水平上的功能特性,這些特性用中性術語表述。消極方面(喪失或意義發生改變)是用限制與侷限來表述。值得注意是人不是分類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