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官是職稱。
2、近幾年司法體制改革後,法院工作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分為司法行政類,司法輔助類和員額法官類。
3、只有取得員額法官的職稱才有審理案件的資格,法官又分類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級法官和法官四等十二級。
4、在法院內設機構中又有院長,副院長,庭長和副庭長等職務。職務又與法官等級有一定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