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違反我國法律的情況下,人防工程是可以用於商業的。
根據相關規定:國家鼓勵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但不能影響其防空效能。
從上世紀80年代起,北京結合地面建築建立起大量的地下人防工程,但很多都處在閒置狀態。因缺少專項基金維護,又缺少專人管理,許多地下人防工程垃圾成堆,日漸破敗。
為了改變地下人防工程這種髒亂差的狀況,上世紀90年代,政府提出“以用促管,以洞養洞”的方針,鼓勵大家使用人防工程,並收取一定的使用費。當時的承租人開始利用人防工程開辦地下旅館,但數量並不多。
如果是沒有經過審批報廢的防空洞,改為商用不合法。防空洞屬於人民防空設施,是國家戰備設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佔用。人防工程平時作用中(相對於戰時作用而言),包括可用於交通、儲存、生產、商業、醫療等領域。因此,小區人防設施可用於開設超市。用人防工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履行安全使用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