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是1984開始實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是用於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身份證明文件。
在1984年開始頒發第一代居民身份證。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