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行中期票據不可以重組。中期票據發行條件:
發行主體:發行人規定為非金融企業(企業性質、規模、以及是否上市等條件並無規定)。
發行期限:期限在5年以內,企業自主確定期限。(國內目前為3~5年)。
財務要求:具有穩定的償債資金來源,擁有連續三年的經審計的會計報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利中期票據待償還餘額不得超過企業淨資產的40%。
資金使用:募集的資金應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並在發行文件中明確披露具體資金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