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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公司財務多少錢可以立案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4.16K
貪污公司財務多少錢可以立案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污罪屬於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最新司法解釋,貪污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關於貪污罪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的立案標準,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如果符合法定情形,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也應當認定貪污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