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就讀證明包括:
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的學生,提供其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拓展:居住證簽註對象和受理機構
(1)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每年簽註1次。
(2)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註明:
①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的街(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辦理簽註手續。
②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簽註。
按照我國目前的居住證辦理政策規定,滿足連續居住、連續就讀、連續就業條件的,可在暫住地轄區派出所申領居住證。
其中連續就讀指居民在一個轄區內的義務教育學校、高中或高校就讀,連貫且持續,時間超過能夠辦理居住證的時限,未休學或輟學離開該轄區,就符合辦理居住證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