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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的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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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的理論依據

廢除死刑論的主要觀點是:

(1)死刑是野蠻時代血醒復仇的沿襲,殘酷而不合人道。

(2)死刑違反了刑罰的目的。刑罰的目的不是復仇和報應,而是教育改造犯罪人,使之復歸社會。而死刑杜絕了罪犯自新之路。

(3)死刑違反了社會契約論。按照社會契約論的解釋,公民通過訂立契約把自然狀態下的個人自由交給國家,以求個人的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當然個人自由應受一定限制,但自由受限制並不意味着通過契約把生命交給國家來剝奪。

(4)死刑無威嚇作用,起不到一般預防的效果。調查研究證明,死刑對那些犯死罪的人並無威嚇作用。就廢除死刑的國家來看,其犯罪率並未因死刑的廢除而增加。死刑是常在的,而殺人、強盜等嚴重犯罪仍經常發生,這充分説明了死刑並無威嚇作用。

(5)死刑為極刑,發生錯判便無可挽回,無論為何“慎刑”,死刑也難免誤判。而且死刑為最酷的刑罰,無程度差別,不免有失公平和均衡。

(6)從功利角度看,死刑無益於被害人及犯罪人的家屬,無益於社會。因而死刑不具有經濟性。

(7)死刑的存在違背了社會文化發展的規定。刑罰制度是隨着社會文化的發展和人類文明程度的提高而變化的,總的趨勢是朝着重一輕一無的方向發展。

廢除死刑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在廢除死刑論觀點的影響之下,國際上廢除死刑的國家逐步增多,迄今為止,從法律上廢除死刑的國家有近50個。英國、法國、意大利、聯邦德國等一些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已從法律上完全廢除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