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職年限上,要有5年以上工齡、2年基層工作經歷,任副處級領導職務要擔任正科級職務3年以上(含主任科員),正處級領導職務要任副處級領導職務2年以上。副調研員要擔任主任科員或正科級職務4年以上,調研員要擔任副調研員或副處領導職務4年以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七條 新的一屆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生後,應當在兩個月內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人民政府祕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第五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