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填原單位搬遷、經營不善倒閉、離職時間過長或者原單位存在違規行為、勞動關係未在勞動局備案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