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23年1月14日至2月5日(農曆臘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在城市建成區和新賓縣、清原縣的縣城,全天禁止生產、經營、運輸、銷售、郵寄、燃放煙花爆竹。
2、違反本通告規定,在規定時間和區域內生產、經營、運輸、銷售、郵寄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應急及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查處,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違反本通告規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