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方法:
各險種繳納總數*滯納天數*萬分之五
天數是從次次月的第二天開始計算
4月份補繳1.2.3月份的社保
1月份的滯納金天數從3月2日開始算起
2月份的滯納金天數從4月2日算起,3月份則沒有滯納金
擴展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