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決定書就是對違法進行了行政處罰的決定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七條 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