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
1、長沙市户籍的申請人向户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因火災、交通事故、遭遇人身傷害,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申請人可直接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有長沙市連續繳納12個月社會保險證明的非長沙市户籍申請人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出申請。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發現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的情況,對於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困難家庭或個人,可以代理或協助其提出申請。
(二)受理
1、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臨時救助申請後,應當根據其申請救助的種類,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分類審核。申請人材料齊全、符合申請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場受理,告知申請人所申請事項相應的審核程序、審核時間。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申請材料。
2、因情況緊急無法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並實地調查核實。1年內申請對象同一原因臨時救助次數不得超過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