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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農户口土地確權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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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農户口土地確權最新政策

(1)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依法批准使用不超過規定面積的宅基地,對宅基地超面積的,按不同的歷史階段處理: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

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確權登記,並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户建房或現有房屋搬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規定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2)符合規定分户建房標準而未分户,現宅基地不超過分户合計面積的,不作為超面積處理。

(3)非農業户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4)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5)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

(6)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15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7)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的宅基地,不確定使用權。

我們從上述內容可以看見,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質,非農村户口並不屬於集體成員,放棄農村户口就等於放棄了宅基地的使用權,但是,對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享有繼承權。並且,還有一些例外的情況針對此類人員。

非農業户口人員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可以進行土地確權:

1、在當事人是符合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而遷移户口的,在本次承包期限內,可以繼續使用該承包地。

2、在當事人是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而遷移户口的前提下,當事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原籍地的户主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