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翻建房屋的,要嚴格依據村莊規劃對房屋間距、層數和高度,基底面積和高度等規範的標準執行。
2.村民建房基底面積佔宅基地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75%,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計算)原則上不得超過7.2米。
3.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階均應控制在自家宅基地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