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賣行”不是“典當行”的變相提法,兩者在法律上有本質的區別。
    寄賣行:物品所有者委託寄賣行代為銷售,寄賣行沒有物品的所有權,只有管理權。寄賣行只是在物品售出後,從中收取一定數額的服務費用。不買斷、不現場放款。審批:無須前置審批許可。
   典當行:是指當户將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稱之為典當。
性質不同、盈利方式不同、經營對象不同等。
1、性質不同
寄賣行以舊貨小物品寄存代銷為經營活動,屬一般商貿行為典當行是以資金借貸為經營活動,它屬於特殊工商企業。寄賣業務為信托貿易業務,典當業務為特殊的金融業務。
2、盈利方式不同
寄賣行通過商品寄賣後收取手續作為盈利手段典當行通過發放貸款,以收到利息和費用為盈利手段。 典當行典當行,亦稱當鋪,是專門發放質押貸款的非正規邊緣性金融機構,是以貨幣借貸為主和商品銷售為輔的市場中介組織。
典當行,是專門發放質押貸款的正規非銀行性金融機構,是以貨幣借貸為主和商品銷售為輔的市場組織。
寄賣行是物品所有者委託寄賣行代為銷售,寄賣行沒有物品所有權,只有管理權,在物品銷售後,收取一定數額的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