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關於虐待兒童犯罪的處罰規定。《刑法》第260條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構成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2、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的,適用所在國的法律規定。因此,各國根據本國的法律規定處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