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憲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文件,由成文法、習慣法、慣例組成。主要有大憲章、權利法案、議會法(1911、1949年)以及歷次修改的選舉法、市自治法、郡議會法等。政體為君主立憲制。
《大憲章》(Magna Carta 1297)(特別説明:《大憲章》最初由英王約翰在1215年6月15日簽訂,意在安撫戰爭中的各路反叛男爵。在那之後,英王與貴族之間衝突不斷,《大憲章》又歷經六次修訂。愛德華一世在1297年10月12日發佈了最後一次修訂的《大憲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