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條約法律制度
1、條約的構成要件
主體合同(必須由國際法主體締結)
意思表示真實
內容合法。
條約不以書面形式為有效要件。
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使館館長(包括:大使、公使、代辦)、一國駐派國際組織的代表,正職出面時無需出具全權證書。
2、條約的締結程序和方式
同意接受條約約束的表示有四種:簽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贊同。
加入條約時可以加入已生效的條約,也可以加入未生效的條約。
關於條約的登記:任何會員國締結的一切條約應儘速在聯合國祕書處登記,未登記的條約不影響條約的生效,但不得在聯合國機關援引。
我國締結的條約和協定由外交部按照聯合國憲章的有關規定向聯合國祕書處登記。
3、條約的保留
條約的保留只能在條約未對自己生效時作出,但保留可以針對已經生效的條約作出,也可以針對未生效的條約作出。
條約保留的效果:在保留國與接受保留國之間:適用保留後的規定在保留國與反對保留國之間:保留所涉規定視為不存在在未提出保留的國家之間:適用原來條約的規定。
4、條約的衝突
先約:甲乙丙後約:乙丙丁。
乙丙、乙丁、丙丁之間:後約
甲乙、甲丙之間:後約
甲丁之間:無條約關係。
5、條約對第三國的效力
條約為第三國設定義務,需第三國書面明示接受設定權利,第三國不反對即有效權利義務取消需經第三國同意。
6、條約的解釋
條約的善意解釋是指:原則上應對條約作出有效解釋若第三方解釋要求中立若締約國解釋應作有利於對方或不利於己方的解釋。
7、條約的終止和暫停施行
條約的終止不具有溯及力,其法律後果如下:
解除當事國繼續履行條約之義務
不影響當事國在條約終止前經由實施條約而產生之任何權利、義務或法律情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