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罪之身與待罪之身含義不同,區別是戴罪——已定罪,待罪——待定罪。
明代被判了罪的官員仍留職任用,稱為“戴罪”。參見“戴罪立功”。
引《明史·劉顯傳》:“顯以兵少,逼城未敢戰,被劾,戴罪。”明王瓊《雙溪雜記》:“趙春奏言李昆有功無過,乞除其戴罪。”
舊時官吏常怕因失職而獲罪,使以待罪為自己供職的謙詞。等候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