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鋼結構工程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的鋼結構工程施工資質,並應有安全、質量和環境管理體系。
2、鋼結構工程實施前,應有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與其配套的專項施工方案等技術文件,並按有關規定報送監理工程師或業主代表重要鋼結構工程的施工技術方案和安全應急預案,應組織專家評審。
3、鋼結構工程施工的技術文件和承包合同技術文件,對施工質量的要求不得低於本規範和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5 的有關規定。
4、鋼結構工程製作和安裝應滿足設計施工圖的要求。施工單位應對設計文件進行工藝性審查當需要修改設計時,應取得原設計單位同意,並應辦理相關設計變更文件。
5、鋼結構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時,應使用有效計量器具。各專業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統一計量標準。
6、鋼結構施工用的專用機具和工具,應滿足施工要求,且應在合格檢定有效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