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保護法對礦產資源保護進行了詳細規定,這裏摘錄幾條: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國務院授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全國礦產資源分配實施統一管理。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和本細則。
第五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採實行許可證制度。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開採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採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
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區範圍和開採礦區範圍,以經緯度劃分的區塊為基本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制定。
(1)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優化資源配置,實現礦產資源的最優耗竭
(2)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亂採濫挖, 防止礦產資源的損失, 浪費或破壞
(3)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全過程控制, 將環境代價減小到最低限度
(4)保護礦區生態環境, 防止礦山壽命終結時淪為荒蕪不毛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