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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養犬管理條例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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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養犬管理條例2021

銀川市養犬管理條例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公共環境衞生、規範養犬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和犬類經營行為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軍用、警用犬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養犬管理堅持禁限結合、政府監管、公眾監督和養犬人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銀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是本市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養犬管理工作的組織、監督和指導。區、縣(市)城管部門具體負責養犬的許可登記、備案工作。 農牧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犬類免疫的管理和疫病的防治。 公安部門負責對犬隻傷人、犬吠擾民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衞生防疫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統一供應、接種,診治被犬傷害者,並對人患狂犬病疫情進行監測。 工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的登記註冊管理。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和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機構,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養犬的日常管理工作。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村)民會議、業主大會就養犬的有關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監督實施。

第六條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的城市區域為犬隻限養區,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可以根據城鎮發展的需要規定本轄區範圍內的犬隻限養區。

第七條各級城管部門建立養犬舉報、投訴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養犬行為和犬類經營行為予以制止或者舉報,有權對行政機關的違法失職行為予以投訴。

養犬許可管理

第八條限養區內養犬實行許可登記制度,每户限養一隻犬,但禁止飼養烈性犬。 烈性犬的具體品種由市城管部門會同農牧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九條申請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併到城管部門辦理許可登記手續: (一)個人申請養犬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固定住所。 (二)公安機關確定的治安重點保護單位申請養犬的,應當具備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設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等設施,並與其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簽訂安全責任保證書 (三)出具犬隻免疫證明。

第十條對符合條件的養犬申請人,城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登記手續,發放《犬隻準養證》,並採取植入電子標籤等便於查驗的管理措施。 《犬隻準養證》由市城管部門統一製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轉讓、買賣。 《犬隻準養證》實行年檢制度,年檢的時間、地點及要求,由城管部門予以公告。養犬人應當每年在犬隻有效防疫期內攜帶犬隻及犬隻防疫證明到城管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檢驗。 《犬隻準養證》損毀遺失的,養犬人應在一個月內向城管部門申請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