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38(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需要發佈臨時公告。
第46(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時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持股超過百分之5的大股東不論減持多少都要公告,因為其減持會對個股的股價產生重大的影響,當持股比例不到5%時,再進一步減持則不用公告。也就是説當投資者持股比例小於5%時,把剩下的股份全部拋出,都不需要再公告了。
減持比例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5%以上大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5%的,應當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
持股增持達到5%時,在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證監會、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5%-20% :增持時要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20-30%:增持時要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30%-50%:可選擇12個月內自由增持不超過2%股份,並在首次增持、增持達到1%和增持完成後披露若增持比例超過2%,應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要約收購比例不低於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