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防治水》中十六字方針是:
“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
《煤礦防治水規定》內容簡介:
1、總結近年來發生的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教訓,需要對原《規程》和《條例》進行補充。
2、隨着煤炭工業的迅速發展,我國不少煤礦已經在湖底下、水庫下、河流下甚至在海底下進行採煤,急需對相關防治水工作作出規定。
3、近年來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體制發生了變化,制定《防治水規定》,提升為部門規章,有利於加強對煤礦企業防治水工作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