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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曾用名是本人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2.79W
如何證明曾用名是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全國公安機關户籍管理的規定,公安機關派出所户籍室在依法給當事人變更姓名後,當事人的户口本上就會有曾用名的出現,但當時的名字更改後,當事人的身份證號是不會改變的,所以當事人的户口本上就可以證明曾用名和現用名是一個人。

第一既然是曾經用過的名字那肯定會有認識的人,認識的人會給給你作證。比如:父母,鄰居,或者是該時間段的同學,朋友都可以出示書面證明給你作證。可能回家都會有人直接叫你曾用名

第二拿出自己的户口本,户口本上都會有顯示自己的曾用名

去户籍所在地當地派出所提交相關證件即可開具曾用名證明。

需要準備的材料及注意事項如下:

1、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如居民身份證、護照、港澳通行證等,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2、申請人的《居民户口簿》,集體户籍的申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如不方便提供原件,可提供複印件)

3、如需委託他人代辦,提供受託人的身份證件,手寫委託書(寫明因何原因委託誰辦理何種公證,本人簽名,原件或傳真件均可)。

4、申請人户籍所在公安機關出具的曾用名證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登記的,可不用再出具證明。需提供原件。

Tags:曾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