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
申請人登錄演出地網上辦事大廳提出申請,上載電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員對材料進行預審,在2個工作日之內提出預審意見,作出受理決定。
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範、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預受理出具電子版《預受理回執》
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預受理後,申請人按約定方式自行或郵寄到演出地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提交紙質材料,接件受理人員當場與網上電子材料審核無誤後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執》。
3、審查。
受理後,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過程,發現材料需補正的,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後重新受理審查。
4、領取結果。
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演出地公共服務中心取證窗口自取,或以郵寄的方式領取《同意舉辦內地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的批准文件(附帶演員名單及節目單,加蓋騎縫章》或《不予許可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