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期間,如果沒有當場吊銷或者沒收駕駛證,即使有交通事故沒有處理,事故當事人也可以開車。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