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認為環境污染的第一責任人應該是一個企業的法人代表。但在實際經營過程中也會有其他情況,比如説一個企業不再繼續經營下去,而是將企業轉包給其他而生產經營者責任者生產其它產品,這樣造成環境污染的第一責任人應該為承包方。原企業法人不能再作為第一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