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耕地是指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單位,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前,必須開墾與所佔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以及實施開墾耕地的行為。
補充耕地應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實行自行開墾與統一開墾相結合, 政府投入專項資金與土地使用者籌資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