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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權扣身份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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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權扣身份證嗎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1、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有些用人單位的重要崗位有可能需要勞動者保管貴重物品,因為擔心勞動者攜帶貴重物品逃逸,用人單位想採取扣押勞動者身份證、學歷學位證、資格證等方式來防備勞動者。這會因為觸犯勞動法而遭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2、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者突然辭職,要求勞動者交押金、保證金。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經營成本,要求勞動者自己花錢買工衣。這些都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會遭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2009年4月)》第106條規定,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押金、保證金等,勞動者除要求退回押金、保證金外,還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佔用押金、保證金期間的利息,對勞動者的利息請求,可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上海勞動糾紛律師/上海勞動法律師為大家介紹的全部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