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重以明輕,出自
《唐律》在“名例律”中這樣規定:“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翻譯成現代漢語意思就是:對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如果比他嚴重的行為都沒有被規定為犯罪,則更不應被評價為犯罪如果比他輕緩的行為都構成條文規定的犯罪,則更應被評價為犯罪。
刑法中“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的意思是:連輕的行為都認為是犯罪,那麼重的行為當然是犯罪連重的行為都不認為是犯罪,那麼輕的行為當然不是犯罪。
舉重以明輕指的是一個行為刑法沒有規定它不是犯罪,要想不作為犯罪來處理,就可以採用舉重明輕的方法。意思是説一個重的行為刑法都明文規定不是犯罪,那麼這個行為比它輕,當然更不應當作為犯罪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