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往受理點交驗相關申請材料,確認提交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簽訂書面承諾書
2、經身份初核符合規定的,現場採集申請人人像、指紋信息。其中,未滿16週歲公民自願申領的,須拍照留存與監護人同框的圖像信息
3、核對《居民身份證受理登記表》,確認信息無誤後簽字
4、取得《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公民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户口簿。
辦理的時間是應當自年滿十六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