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教育局退費規定如下:
1、因幼兒園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入園需要退園的,按全月退還費用。
2、幼兒家長自動提出退園的,按退園申請日期計算,當月的管理費不予退還保教費、雜費不足半月的按50%退還,超過半月的不予退還。
3、按年度和公示標準收費,幼兒家長提出退捐資助園費申請時,幼兒園根據幼兒在園時間確定退費額度,不超過二個月的按70%退還不超過半年的按50%退還超過半年不足九個月的按25%退還九個月以上不予退還。
4、幼兒園原因退費手續:因學校(幼兒園)刊發虛假廣告(簡章)、違規收費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學生提出退學的,應退還全部費用。開除學籍的不予退費。
5、學員本人原因退費手續:向幼兒園提出書面退費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經學校領導班子或財務管理小組集體研究同意,由學校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學員本人(家長)簽字,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退費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