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用於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裝飾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
6、2.2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應按計劃限量進場。進場後,可燃材料宜存放於庫房內,露天存放時,應分類成垛堆放,垛高不應超過 2m,單垛體積不應超過 50m3,垛與垛之間的最小間距不應小於 2m,且應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覆蓋易燃易爆危險品應分類專庫儲存,庫房內應通風良好,並應設置嚴禁明火標誌。
6、2.3 室內使用油漆及其有機溶劑、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揮發產生易燃氣體的物資作業時,應保持良好通風,作業場所嚴禁明火,並應避免產生靜電。
6、2.4 施工產生的可燃、易燃建築垃圾或餘料,應及時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