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縣公務員調動有一個最基本的要求,那就是臨縣之間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且接收單位必須有相應的職位空缺,還要取得調入單位所在地編委會同意,需要縣市長同意,需要召開編委常委會議,還要組織部門發介紹信和調動通知書,同意相互調動人的調動申請。鄰縣公務員可以互相調動,但是很難。
只要一個省或市的,可以調回,前題是自己有一定的能量。
現在公務員都是根據各個縣市  一些機構所缺的人,來進行招聘的。基本是針對所缺的崗位進行定員,招聘。一般調動的可能性比較小,有互換同等崗位的人,通過跟上級領導協商,也可以形成對換方式。
如果自己有比較強力的背景,通過自己的社會關係的能力,也可實現調動。
再有就是自己工作能力突出,提拔較快。可以幹部交換或者新任職也能回到自己的家鄉 。
不能隨便調的,除非因為工作需要,當地確實需要,那也得組織部門出面與鄰縣協商,鄰縣也同意放人,接收單位發出調令才可以從鄰縣調回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