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乘車人、行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其他個人和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依法管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和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制度。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的科學管理,堅持建設與管理並重,合理整合道路交通資源,保障道路交通正常運轉,提高通行效率。
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對交通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