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屬於訴訟程序中的二審階段,雖然與仲裁都是解決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法律形式,但是有顯著的區別。
(一)管轄權的取得不同。
上訴的管轄法院是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一般是中級人民法院。而仲裁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二)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
上訴案件的審判員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但有法定理由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而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