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指犯多大的罪,便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也應判處輕重相當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要求刑罰的輕重與犯罪的性質、輕重相適應,反對輕罪重罰或重罪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