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日本自衞隊派署在駐外使館或代表處中的官員,兼具有外交人員身份,相當於其他國家的武官。
其主要職責是擔任日本使館的國防事務專員,與地主國(駐在國)政府、國防相關人員和各國駐當地武官團接觸,並且將所得的訊息統整為軍事情報。除此之外,駐外防衞官也會參與日本和外邦之間在國防領域上的交流,或是國際和平合作項目。
自衞官,是自衞隊成員的意思。在日語中,官字有公務員的意思。自衞官不等於自衞隊官員。
日本自衞隊是日本國最主要的武裝力量。
日本自衞隊的前身是1950年7月8日,日本吉田內閣根據《和平憲法》和相關的國際條約規定組建的國家警察預備隊。1954年6月9日,日本政府頒佈《防衞廳設置法》和《自衞隊法》,將保安隊改為擁有陸海空三大武裝力量的自衞隊,併成立了防衞廳和參謀長聯席會議,健全了統帥指揮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