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證》是失業人員享受就業服務、辦理錄用登記的資格憑證 符合失業救濟條件的,憑《失業證》和《勞動手冊》在有效期內按月領取救濟金,並憑《失業證》享受免費職業介紹、減免費轉業訓練等促進就業的優惠政策。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後,由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失業證》。《失業證》由市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失業證:對國家而言,是統計人口就失業狀態資料的基礎數據
對個人而言,失業證是領取失業保險的合法證明
即,個人失業,憑失業證到户口所在街道或人事關係所在地辦理失業救濟金[失業保險]領取。國家規定最多可以領取24個月在24個月之內,重新就業的,辦理就業登記,不再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