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攜帶行駛證和懸掛號牌(二)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劃分中心線、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三)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打轉向燈示意,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車輛行駛
(四)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橋、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超車
(五)不得在人行道、步行街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區域內和道路上騎行
(六)制動器失效、夜間無有效照明條件的,不得騎行
(七)橫過機動車道、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時,應當下車推行
(八)只能搭載一名12週歲以下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九)戴安全頭盔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禁止以下行為:
(一)酒後駕駛
(二)載客營運
(三)逆向行駛
(四)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五)在電動自行車上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管理的裝置
(六)違反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指示
(七)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八)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九)載物高度從地面起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超出車輪,後端超出車身0.3米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