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制度與憲法相牴觸。憲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礎和立法依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規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否則就會因違憲而無效。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被廢除,説明普通法律不得與憲法收容教育在實質上是不正當的。
2、在實踐中未達到當初設立該制度的目的。收容矯正的目標在於矯正,“使之改掉惡習”。然而,收容教育的矯正目標在實踐中幾乎完全失敗。
人何時能夠矯正成功,很難有客觀標準,只能憑藉矯正者的主觀臆斷。任何矯正都帶有強制性,如果不考慮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任意以矯正之名行懲罰之實,那麼這種實質的懲罰權根本就是不受限制的權力,它極易誘發權力的墮落與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