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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三大恥辱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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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三大恥辱條約

1,南京條約(第一次鴉片戰爭中國失敗後籤的,是第一不平等條約)   

2,馬關條約(甲午中日戰爭中國慘敗,這也標緻着洋務運動破產,是賠款最多的條約)

3,辛丑條約(他的簽定使中國完全成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南京條約》:中國開始成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馬關條約》: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大大加深《辛丑條約》:中國完全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1、《中法北京條約》

是法國與清朝於1860年(咸豐十年)10月25日在北京簽訂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與《中英北京條約》和《中俄北京條約》構成了《北京條約》的主體。

條約原文:

第一款大法國欽差大臣於己未年五月進京換約,行至大沽,該處武弁攔阻前進,大清國大皇帝甚為悔惜。

第二款大法國欽差大臣進京換約時,或於途次,或在京師,大清官員俱以相宜欽差之優禮接待,俾得任便稱其職守。

第三款從換和條約之日起,咸豐八年在天津所定之和約暨遺補之款,除現在所改之款外,即日均應一一施行。

第四款己未年在天津所定遺補第四款內載,中國賠補軍需銀二百萬兩,茲以刪去今複議定,賠補銀共捌百萬兩。

第五款中國今所賠補之銀本系為軍需,又為法國商人及其所保護者在廣東省城所有行內物件被百姓或燒、或劫。將來大法國將此賠補之銀,均公允分攤與被累之法國人其銀扣一百萬兩,派與法國民人及其所保護者,為補其害,或慰其苦,其餘皆抵軍費。

2、《馬關條約》

是中國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於1895年4月17日在日本馬關(今山口縣下關市)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原名《馬關新約》,日本稱為《下關條約》或《日清講和條約》。《馬關條約》的簽署標誌着甲午中日戰爭的結束。中方全權代表為李鴻章、李經方,日方全權代表為伊藤博文、陸奧宗光。

條約原文:

第一款

中國認明朝鮮國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國。故凡有虧損其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中國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後全行廢絕。

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第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折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

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即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所屬諸島嶼,亦一併在所讓界內。

第二、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第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三款

前款所載及黏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約疆界於地形或地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後限一年竣事。

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畫界,兩國政府未經認準以前,應據本約所定畫界為正。

3、《辛丑條約》

是中國清政府和英美法德俄日意奧西荷比十一國政府在義和團運動失敗、八國聯軍攻入北京後簽定的一個不平等條約。條約簽定於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辛丑年,故名辛丑條約。因條約簽訂日為陽曆9月7日,因此有“九七國恥”一説。

條約原文:

1、賠款。清政府賠款各國(共11國)白銀4.5億兩,分39年還清,年息4釐,本息共計約9.82億兩,以海關税、常關税和鹽税作擔保。

2、劃定使館區。將北京東交民巷劃定為使館區,成為“國中之國”。在區內中國人不得居住,各國可派兵駐守。

3、拆炮台、駐軍隊。拆除大沽及有礙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帝國主義列強可在自北京至山海關沿鐵路重要地區的12個地方駐紮軍隊。

4、脅迫清政府承諾鎮壓反帝鬥爭。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與諸國仇敵”的組織,違者處死。各省官員必須保證外國人的安全,否則立予革職,永不錄用。凡發生反帝鬥爭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試5年。其中這一條標誌着清政府完全淪為了帝國主義的工具

一、《南京條約》

1842年,清政府在與英國的第一次鴉片戰爭中戰敗,被迫在南京下關江面的英軍旗艦康華麗號上與英國政府簽署了《中英南京條約》,這是中國近代史上與外國人簽訂的第一個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內容共十三款,其中要求中國:(1)割讓香港島(2)向英國賠償鴉片煙價、商欠、軍費共二千一百萬銀元(3)五口通商,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允許英人居住並設派領事(4)協定關税,英商應納進出口貨税、餉費,中國海關無權自主(5)廢除公行制度,准許英商在華自由貿易等。此外,也規定雙方官吏平等往來、釋放對方軍民以及英國撤軍等事宜。

《南京條約》破壞了中國的領土完整和關税主權,便利了英國對華的商品輸出,使中國開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南京條約》簽訂後,西方列強趁火打劫,相繼強迫清政府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進一步侵犯了中國的主權,破壞了中國的自然經濟,並加速了清王朝的衰亡。

二、《馬關條約》

中日甲午戰爭清政府戰敗,1895年中國清朝政府被迫派遣李鴻章、李經方等人前往日本,與當時的日本明治政府代表伊藤博文、陸奧宗光在日本馬關(今山口縣下關市)簽訂了新的不平等條約《馬關條約》。根據條約規定,中國割讓遼東半島(後因三國干涉還遼而未能得逞)、台灣島及其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給日本,賠償日本2億兩白銀。中國還增開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並允許日本在中國的通商口岸投資辦廠。

《馬關條約》使日本獲得巨大利益,刺激其侵略野心。與此同時,條約也使中國民族危機空前嚴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該條約適應了帝國主義列強對華資本輸出的需要,隨後列強掀起了瓜分中國的狂潮。

三、《辛丑條約》

1900年,義和團運動的開展,致使英、美、日、俄、法、德、意、奧八國決定組織聯軍再次侵入中國,當年8月,義和團運動失敗,八國聯軍攻入北京,慈禧太后帶着光緒皇帝以及一班親信大臣逃亡西安,後來我們又把這一年稱作“庚子國難”。奕劻、李鴻章作為清政府的全權代表,再次與外國列強進行了談判,結果就是與德國、奧匈帝國、比利時、日本、美國、法國、英國、意大利、俄國、西班牙和荷蘭等11國簽訂了中國近代史上賠款數目最龐大、主權喪失最嚴重的不平等條約《辛丑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