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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刑偵走什麼程序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2.24W
經濟犯罪刑偵走什麼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案件時,報案人首先應當向經偵部門的接警民警説明來意,填寫報案材料,接受接警民警的詢問,如實説明相關的情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材料。

(二)接受案件後,接警民警會製作《受案登記表》,並製作《受案回執》交報案人。

(三)接受刑事案件之後,經偵部門會盡快開展立案審查工作,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並告知當事人。遇疑難、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可延長30到60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對於延長審查期限的,辦案單位應向報案人作好解釋工作。

二、立案

(一)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1、認為有犯罪事實

2、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

(二)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複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三、偵查

(一)已經批准立案的,立案單位應及時展開偵查工作。

(二)公民認為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監察部門、督察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投訴。有權向各級人民檢察院反映、投訴。有權向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或各級人大反映、投訴。

四、破案

經過偵查,具備以下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宣佈破案:

(一)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二)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

五、偵查終結

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製作《起訴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